安徽黄山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通知

黄山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
(试行)
  为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及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皖教师〔20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教育规划纲要,不断健全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和管理体制,以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建立健全严格准入、能进能出的教师管理新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切实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实施原则
  (一)定期注册原则。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制度。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科学客观原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三)分级负责原则。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三、注册对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四、注册条件
  (一)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和本方案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学校在岗教师;
  3. 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 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4.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2.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 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 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五)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五、注册程序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教师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 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 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见附件1);
  5. 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见附件2);
  6. 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 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4.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见附件3)。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 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4. 所在学校出具的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证明(见附件4)。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七)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标明注册结论及有效期限。
  (八)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六、几种特殊情况的注册办法
  1. 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如: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或普通高中)教师资格证书的,且现在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或普通高中任教的,按现任教学段学科注册。 
  2. 对“高段低聘”的,即对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在单一学段任教的按现学段任教学科注册;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完全中学等多学段并存的学校任教,且教学人员打通使用的情况下,凡在该校曾从事过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种类一致学科的教育教学的,可按所持教师资格种类注册。
  3. 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按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学科注册,也可按现任教学科注册。
  4. 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按申请人的申请类别注册。
  七、首次注册实施步骤
  (一)学习宣传阶段(2015.4.30—5.19)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和《黄山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充分认识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和支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二)个人申请阶段(2015.5.20—6.20)
  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和本方案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首次注册,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或“定期注册网报”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向所在学校提交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三)材料受理阶段(2015.6.21—7.2)
学校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收集相关注册申报材料,并将注册申报材料按要求和顺序整理装袋(见附件5、6),附《黄山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7)。纸质文本1份,同时报送EXCEL电子文档),按照教师管理权限,集中报送相应教育行政部门。
  (四)认定注册阶段(2015.7.3—7.20)
  区县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拟注册的中小学教师,在所在学校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者,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做好电子档案填报和纸质档案管理工作,待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完成终审后,再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标明注册结论及有效期限。
  各区县教育局应于7月13日前将《黄山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员初审注册结论表》(见附件8。纸质文本1份,同时报送EXCEL电子文档)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八、结果运用
  1. 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有关教师待遇。
  2.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岗位。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3. 注册不合格者,应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师工作。
  九、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切实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黄山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明确人员和任务分工,安排落实专项经费,以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规范实施。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申请、考核、材料受理、认定注册等各环节工作。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三)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对属于注册对象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对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或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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