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方案
                  (试    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工作要求,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体系开放、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改进考试内容,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要求;建立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创新教师队伍管理机制,结合推进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三、工作内容
  (一)考试标准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教育部制定并颁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的教师资格考试试题,并执行其有关考务工作规定。
  (二)考试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吉林省内,或吉林省内全日制普通院校在读的中国公民,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2014年及之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下同),可以在过渡期间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5年起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报考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吉林省内的中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报考人员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符合以上学历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在校最后一学年的专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五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内容与方式
  1.考试内容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2.考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不分科;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社会、美术、音乐、体育等学科;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笔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试点期间,《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的考试暂纳入面试环节考查。
  3.考试方式
  根据我省实际,笔试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和评分等环节进行。
  4.考试成绩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以通过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笔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5.考试时间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举行,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举行。
  (五)考试收费
  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四、资格认定
  (一)申请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吉林省内,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认定条件
   1.具备本方案规定的报考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
   2.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3.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在校学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6. 吉林省内全日制普通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由在读学校出具学业成绩单,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受理及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计划每年春季、秋季各举办一次,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在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接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严格审核申请人具备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具备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教师资格考试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填写的学科应与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填写的学科应与笔试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填写的学科应与面试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
  五、过渡政策
  (一)考试衔接政策:按照国家要求,为实现省考与国考的顺利对接,对试点前已参加我省组织的非师范类专业教师资格考试人员,采取以下办法:
  1.已取得省考教育学和教学法、教育心理学两门考试中单科成绩合格者,可参加2014年下半年由省自考办组织的另外一门单科补考,具体报名时间由省自考办确定,考试报名信息见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站(http://www.jlste.com.cn),补考通过人员由省教育学院发放合格证。本考试为我省专门针对省考单科合格人员举办的收尾性质考试,此范围以外人员不得报名,否则成绩无效。
  2.已通过省考全部科目并取得省教育学院颁发合格证的人员(含上述补考合格人员),可继续按照国考前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报名申请2014年下半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参加由当地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合格、符合认定条件者可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3.2014年的收尾考试工作结束后,我省考试机构和各级认定机构不再单独组织省考笔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2015年起,原省考成绩及合格证不再适用,所有省考未通过或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未通过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及面试全部项目。
  (二)师范类专业学生免试政策:2014年及之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如申请对应学科以外的其他种类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及面试全部项目。2015年起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自2020年起,所有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免试政策不再适用,必须参加国家考试。
  六、考试安排
  (一)颁布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等信息,考生可点击此处查询。 
  (二)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试点期间暂定笔试报名时间为2014年9月,面试报名时间为2014年12月,考生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www.ntce.cn),按照公告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等工作。
  (三)考试时间
  试点期间暂定笔试时间为2014年11月,面试时间为2014年12月,具体时间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工作安排确定。
  七、组织实施
  (一)省教育厅成立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负责处理改革工作的日常事务,协调各有关单位,检查和指导考试考务工作,建立省面试考官库,会同省自考办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研究确定面试合格线。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自考办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组织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相关要求,发布考试公告、资格审查、设置考场、组织笔试、报送考试信息、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等;会同省教育厅有关处室研究申请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三)省教育厅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管理工作,组织首席考官培训。省自考办负责与教育部考试中心进行工作对接,做好考点审批、发布考试公告、试题发放回收、安全保密等工作。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面试工作,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和教师资格工作机构相互配合,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相关要求,做好遴选及培训考官、资格审查、设置考场、系统建设与维护、考试实施、报送信息、安全保密等考务工作。
  (四)各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不得组织与教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
  (六)本实施方案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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