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实施方案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建立体系开放、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管理科学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和管理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确保教师质量;通过定期注册,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健全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体系,拓宽教师来源,规范认定工作,创新管理制度,推进教师队伍健康发展。
  三、主要原则
  1. 系统设计,统筹规划。统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2. 坚持标准,稳步实施。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大纲组织考试,全省参与,共同推进。在国家定期注册制度框架下,在常州市先行试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条件成熟后在全省推开。
  3. 分级负责,规范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笔试、面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高校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明纪律,实行责任追究。
  4. 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宗旨,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加强教师定期注册管理,激励教师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四、改革内容  
  自2014年下半年起,在全省推开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突出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专业化导向。同时推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
  1. 改革教师资格考试科目。由原只有小学、中学两个学段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科笔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改为体现各学段、学科特点的笔试和面试。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不分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分8个学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面试分13个学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笔试暂结合面试进行,面试学科根据开考专业确定。
  2. 改革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组织方式。受省教育厅委托,各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工作,江苏理工学院统一组织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工作。在考场设置、人员安排、工作流程等方面均使用国家标准模式。
  3. 改革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划分办法。笔试成绩由教育部统一划定合格线,面试成绩由省教育厅划定合格线。
  4. 改革师范生教师资格获取办法。除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外,2015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同其他社会考生一样,必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5. 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对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岗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省教育考试院分管领导、厅相关处室、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并组织辖区内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工作。
  2. 做好政策衔接。在积极推进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同时,妥善处理好我省原有政策和国家现行政策的关系。《江苏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实施至2016年底。
  3. 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严肃纪律要求,严禁在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和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认定和处理。
  4. 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改革试点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地协调解决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实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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