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云南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抓紧实施《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切实下大力气解决学前幼儿“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效显著。2011年,全省幼儿园园数达4257所;在园(班)幼儿数达108.6万人;教职工数为54417名,其中专任教师数为32718名。截至2011年底,全省学龄前儿童入园(班)率为66.59%,其中,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44.26%,学前一年毛入园率为81.01%。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学前教育起步晚、起点低,学前教育距离人民群众的需求仍有很大差距,是全省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为解决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诸多问题,《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规定了发展学前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保障措施,并从法律层面探索建立学前教育公共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同时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也不得对幼儿教授小学的内容,以解决当前困扰社会的幼儿“入园难”、“入园贵”及“小学化”倾向等问题。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办园行为
  针对长期以来,学前教育缺乏经费保障,幼儿园运转主要靠向家长收费的实际,该条例明确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机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三是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逐步对农村经济困难家庭、残疾人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资助。
  有了经费保障后,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将采取下列措施扶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免费提供富余校舍、安排专项资金、享受公办同等待遇、以奖代补、减免租金、安排公办教师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等。
多措并举,切实解决学龄前儿童入园难问题
  该条例借鉴外省(市)经验,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设置具体分三个层次:一是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学龄前儿童分布情况相适应,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二是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规划,该规划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三是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设置规划确定学前教育机构布局。
针对目前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少的实际,规定已建成的城镇小区由当地政府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新建城镇小区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并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三同步原则,保证学龄前儿童能就近入学。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或者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教学点可以增设附属学前教育机构。
明确保育要求,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
  该条例明确规定,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学前教育机构要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注重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想象力;合理安排学龄前儿童一日生活作息,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各方面协调发展。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教授小学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有效防止幼儿保育“小学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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